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
津组通〔2017〕20号
中共津市市委组织部
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
各镇党委,各街道和高新区党工委,市直各单位和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党组织: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要求,进一步严格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根据省、常德市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
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必须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审核和审批,具体要求如下:
1.正科级单位党政正职,市属国有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和党组织负责人因私出国(境),需报经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之后,再由所在单位按程序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2.其他市管干部(包括已免去现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因私出国(境),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后,由所在单位按程序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3.离退休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办理退休手续1年及以内的,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后,由所在单位按程序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二、从严审查审批
严格审核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事由,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禁私自变更行程和时间。
1.因私出国(境)时间一次不超过公休假期,一年不超过一次。
2.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国家安全等重要岗位的市管干部,以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和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市管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的,要严格审查,根据需要征求市纪委、市保密局、市公安局、市国安办等单位的意见。
3.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三、严格证件管理
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市委组织部统一登记,专人专柜保管,严禁个人未出国(境)时私自持有证件,严格证件领取流程。
1.市管干部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后,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及时交市委组织部登记、保管。凡领取由市委组织部集中保管的因私出国(境)证件,需本人书面申请,经市委组织部负责人审批同意,凭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
2.市管干部经审批同意因私出国(境)后,市委组织部在出国(境)前3个工作日将证件交由本人使用(需办理签证的提前2个工作日向其发放证件,签证后立即收回),干部回国后5天内交回。发放、收回证件均登记在册并发放凭证。对逾期未交的,市委组织部将及时催交。
四、及时登记报备
各单位要及时更新登记备案本单位管理的干部信息库,建立备案信息动态管理制度,备案对象因现任职务、工作单位、主管部门等信息发生变化导致备案管理权限发生变化,以及新列入或不再属于登记备案范围的,所在单位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市委组织部在每次市委常委会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后,及时将新列入的市管干部名单和市管干部职务发生变化的情况送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备案。变更备案信息时严格按照“先备后撤”的程序办理变更备案手续,新的备案管理单位备案之前严禁撤备。
五、建立信息共享预警机制
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公安等部门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协调机制。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预警机制,及时沟通情况,共同做好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的有关管理工作,坚决防范违规违纪因私出国(境)行为的发生。
六、强化监督检查
各单位要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每年3月底前开展一次集中自查清理,将上一年度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情况书面报告市委组织部,重点报告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证件统一保管以及出国(境)费用自理等方面情况。市委组织部会同市公安局等单位不定期对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进行抽查,督促责任落实。
七、严肃责任追究
对执行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规定不严格、违规审批或履行审查审批职责不力、证件管理不规范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对私自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未经审批擅自出国(境)、私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和更改出国(境)路线、回国(境)后拒不交回因私出国(境)证件或逾期未交且不能说明原因的,视情形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各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所属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要从严审批,对因私出国(境)证件要从严管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津市市正科级单位党政正职因私出国(境)审批表.docx
3.津市市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流程图
中共津市市委组织部
2017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