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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7-05-12 浏览次数: 【字体:

中共津市市委办公室

津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津办〔2017〕24号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有关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津市市委办公

津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严肃人事纪律,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严格在岗人员管理

1.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自行批准工作人员停薪留职、带薪留职、离岗招商等。单位擅自批准工作人员离岗的,一经查实,按规定严格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经组织批准参加的学习、培训或休假(婚假、产假、公休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应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手续)外,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擅自离岗,否则一律按旷工论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依法予以辞退或解聘。

二、严格借用人员管理

3.借用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工作人员从原单位脱产借用(含各类抽调、跟班学习)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成立的全市性中心工作办公室或指挥部,以及确因工作需要空编较多的机关事业单位,按相关程序审批同意后,可以借用工作人员。关键岗位和涉密岗位不得借用人员。

4.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擅自借用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借用工作人员的,均应由借入单位写出书面申请,借出单位签署意见,按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借用。拟借用人员所在单位有权拒绝未经组织人社部门办理相关借用手续的借用行为。

5.借用工作人员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跟班学习不超过3个月)。如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借用时间的,应提前重新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超过2年的,借入单位应为其办理进编手续,否则,借用人员须回原单位工作。因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需借用的,视中心工作需要的时间确定借用期限。

6.借用人员的年度考核根据借用时间确定考核单位。考核年度当年在借入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在原单位参加考核,借入单位应对其借用期间的工作表现作出鉴定,向原单位反馈;考核年度当年在借入单位工作超过半年的,由借入单位进行考核并提出等次意见,向原单位反馈。

7.借用人员是中共党员的,借用时间在6个月以上,应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并参加借入单位党组织的组织生活和政治学习。

8.借用人员借用期间基本工资由原单位落实,津补贴、绩效工资由借入单位落实。

三、严格新录(聘)用人员管理

9.新录用公务员在招录单位规定的最低服务期限内(一般为5年),不得参加本市以外上级机关遴选。新录用选调生必须在基层工作2年以上,两年内上级机关不得选调或者借用。大学生“村官”聘用期间,不得被镇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或临时机构借用,可以参加镇机关和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培养性短期跟班学习,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新引进人才、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服务期限内不得参加本市以外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和遴选。

10.对未满服务期限报考本市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同意;对未满服务期限而被本市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的工作人员,视为自动离职,用人单位、组织人社部门原则上不予办理正式调出手续。对服务期限已满报考本市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本人应按管理权限主动向组织人社部门履行报批手续。

四、严格工作要求

11.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人员管理规定,迅速组织开展清理工作,离岗人员须在2个月内回单位办理相应手续,本规定出台前已借用到有关单位工作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调入或继续借用的,按程序办理调入或借用手续。不按规定办理调入或借用手续的借用人员,一律清退回原单位工作。

12.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社、编制、财政等部门应每年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组织人社部门不予办理人员调动手续;机构编制部门对借用单位编制使用予以冻结,当年度内不予受理其有关机构编制报告事项。

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本市原有政策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含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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